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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刷脸进馆、外单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登记后经允许方可进馆。

第二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清还所借书刊,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校园卡,不得委托他人代借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暂停借阅权限,并按有关条款处理。校园卡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学校校园卡服务中心登记补办。因丢失证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条 本科生最多可借5册,教职工及研究生最多可借12册。教职工、研究生借阅图书期限为90天,期刊合订本为10天;其他读者借阅图书期限均为30天,期刊合订本为10天;图书可续借一次,到期日前十天内可以续借,续借期30天;过期图书不接受续借。

所借书刊按期归还,每超期一天交纳逾期使用费0.2元。所有借书、续借、预约等操作,须是读者记录未被冻结(读者没有过期书、逾期使用费、预约违约等)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外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参考工具书、特价书(单价300元以上)及保留本图书阅览室里的图书概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

第七条 读者要爱护书刊,不得遗失、损坏、批注、涂画等,否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带出借阅场所,均按严重违规论处,并做如下处理:

1.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视情况交付违约使用金50—200元;

3.暂停借阅权限半年;

4.通报读者所在学院或单位。

第九条 凡污损、批注、涂画、撕毁图书报刊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1.轻微污损、勾画书刊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批评教育;如污损严重但尚不缺页,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50%交付违约使用金。

2.所借书刊污损特别严重者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100%交付违约使用金,书刊撕毁或缺页已不能完整使用按丢失条款处理。

第十条 所借图书报刊如丢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丢失1986年以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1986年(含1986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

2.凡丢失外文、独本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整套书丢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总价的5倍赔偿。

3.凡丢失现期报刊,应以相同期报刊赔偿。否则,期刊按全年订价赔偿,报纸按全月订价赔款。

4.凡丢失中文报刊合订本,应以相同报刊合订本赔还。1986年以前的报纸、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20倍赔偿;1986年(含1986年)以后的报纸、期刊按合订本的10倍赔偿;外文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

5.丢失图书报刊在办理完赔偿手续后又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图书报刊者,在赔书款未交校财务处前,可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违约金、赔偿费均用作补充文献购置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