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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凭本人借阅证、外单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馆。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须持工作证、社会读者须持身份证、新生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借阅证。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生办理借阅证者需交工本费15元。学生免收工本费。进修生、成教生需交押金50元,离校前,清还所有借阅书刊并交回借阅证(卡)后,押金退还本人。借阅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阅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也不得委托他人代借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借阅证,并按有关条款处理。借阅证、卡如有丢失,应立即向总还书处登记挂失,方可予以补办。补办新借阅证后到总还书处解挂。因丢失证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研究生借阅专业图书期限为3个月,文学、艺术、传记类图书为1个月,期刊合订本为10天;其他读者借阅图书期限均为1个月,期刊合订本为7天。所借书刊按期归还,每超期一天交纳超期使用费0.2元。 第七条 外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参考工具书、保留本概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 第八条 若读者急需书刊已借出时,可申请预约借书,待书刊归还后通知预约者,读者接到通知后3天内不办理借阅手续,约定自动解除。 第九条 读者所借书刊若没有其他读者预约时,可通过图书馆主页在到期前三天,网上自行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读者要爱护书刊,不得遗失、损坏、批注、涂画等,否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清还所借书刊,并将借阅证、卡交回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条款而使用借阅证的读者,做如下处理: 1、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者,对转借证件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每人交付违规使用金5元; 2、私自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作废的借阅证,交付违规使用金50元。 第十三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带出借阅场所,均按偷窃论处,并做如下处理: 1、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视情况交付违规使用金50—200元; 3、收回借阅证,终止借阅半年; 4、通报读者所在学院或单位。 第十四条 凡污损、批注、涂画、撕毁图书报刊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1、轻微污损、勾画书刊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批评教育;如污损严重但尚不缺页,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50%交付违规使用金。 2、所借书刊污损特别严重者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100%交付违规使用金,书刊撕毁或缺页已不能完整使用按丢失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所借图书报刊如丢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