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借阅制度                           
   为加强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凭本人借阅证、外单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馆。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须持工作证、社会读者须持身份证、新生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借阅证。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生办理借阅证者需交工本费15元。学生免收工本费。进修生、成教生需交押金50元,离校前,清还所有借阅书刊并交回借阅证(卡)后,押金退还本人。借阅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阅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也不得委托他人代借或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借阅证,并按有关条款处理。借阅证、卡如有丢失,应立即向总还书处登记挂失,方可予以补办。补办新借阅证后到总还书处解挂。因丢失证卡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研究生借阅专业图书期限为3个月,文学、艺术、传记类图书为1个月,期刊合订本为10天;其他读者借阅图书期限均为1个月,期刊合订本为7天。所借书刊按期归还,每超期一天交纳超期使用费0.2元。

   第七条 外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参考工具书、保留本概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

   第八条 若读者急需书刊已借出时,可申请预约借书,待书刊归还后通知预约者,读者接到通知后3天内不办理借阅手续,约定自动解除。

   第九条 读者所借书刊若没有其他读者预约时,可通过图书馆主页在到期前三天,网上自行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读者要爱护书刊,不得遗失、损坏、批注、涂画等,否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清还所借书刊,并将借阅证、卡交回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条款而使用借阅证的读者,做如下处理:
1、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者,对转借证件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并每人交付违规使用金5元;
2、私自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作废的借阅证,交付违规使用金50元。

   第十三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带出借阅场所,均按偷窃论处,并做如下处理:
1、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视情况交付违规使用金50—200元;
3、收回借阅证,终止借阅半年;
4、通报读者所在学院或单位。

   第十四条 凡污损、批注、涂画、撕毁图书报刊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1、轻微污损、勾画书刊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批评教育;如污损严重但尚不缺页,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50%交付违规使用金。
2、所借书刊污损特别严重者按所借图书报刊价格的100%交付违规使用金,书刊撕毁或缺页已不能完整使用按丢失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所借图书报刊如丢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丢失1986年以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款;1986年(含1986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款。
2、凡丢失外文、独本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整套书丢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总价的5倍赔偿。
3、凡丢失现期报刊,应以相同期报刊赔偿。否则,期刊按全年订价赔款,报纸按全月订价赔款。
4、凡丢失中文报刊合订本,应以相同报刊合订本赔还。1986年以前的报纸、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20倍赔偿;1986年(含1986年)以后的报纸、期刊按合订本的10倍赔偿;外文期刊按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
5、丢失图书报刊在办理完赔偿手续后又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图书报刊者,在赔书款未交校计财处前,可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超期使用费、赔偿费均用作补充文献购置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08年3月5日起实施。